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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之声】
湖南省委副书记孙金龙孙金龙: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农村改革方向
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农村改革方向。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三农”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近年来打下的良好基础,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步伐。要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的“非粮化”、“非农化”行为。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要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细化、整合好各级各项涉农政策,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土地流转要注重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充分释放土地流转效益。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葛洪元:提高土地流转率与注重土地流转效益并重
推动湖南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既要提高土地流转率,又要注重土地流转的效益。要加强政策扶持力度,设立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和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扶持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大力培育以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快构建服务“三农”金融平台,把规模经营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惠农直补办法和税收政策,对粮食规模生产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给予优惠。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搞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强化物权保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委员观点】
(湘声报记者姚依农摄)
罗可大: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已流转土地
湖南农村土地的现实是:丘陵多、山地多、农田少;农田不像北方的平原,平整成片,流转更容易,耕作成本低,也高效。更令人担忧的是,土地受到重金属污染,这是湖南面临的严峻挑战,更是推动我省土地流转必须正视的现实。
基于此,我建议对已经流转的土地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一是作为粮食安全保障线的基本农田,应主要向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种植大户集中,以保证不改变耕地用途、保证粮食安全;二是对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丘陵、荒山、林地,鼓励向种养专业大户、各类合作组织、社会资本、企业等集中,在保证土地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经济作物则经济作物,因地制宜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作者系湖南省政协委员、省工商联副会长)
文利新:推动农民以“土地换股权”
湖南在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过程中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我建议,坚持市场效益和农民自愿原则,积极稳妥和循序渐进地推进,不可盲目;改革现有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培育农业服务专业户或公司,不流转的土地也能实现粮食稳产和高产以及产品安全。
此外,要充分尊重农民实践,创新农村承包地流转方式,如出租冬闲地种植草莓、蘑菇等。可以通过冬闲田的季节性流转和冬季油菜机械化、标准化作业,实现土地增值。农民承包地以“土地换股权”方式直接“入市”是土地流转的趋向,在实践中,需要股权量化到人,资源折价入股,扩大土地权利要素,完善股东界定程序和方法,使农民以股民身份参与,获取红利。
(作者系湖南省政协常委、湖南农业大学教授)
熊和平: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农户、业主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土地流转的坚强后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建议整合各类涉农补贴,将资金真正补贴给种地大户,特别是国家用于产粮大县的补贴,应该真正用于粮食生产;仿照国家的园区政策,制定土地流转的宽松政策。
目前,如何使农户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建立稳定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土地流转的主体应当是农户,政府部门应当做好服务者和监管者的角色,站在农户的角度上,制定相关政策,让土地让出者没有生存之忧。这样才能鼓励农户自愿流转出土地经营权,在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加快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脚步。
(作者系湖南省政协委员、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党委书记)
覃仕斌:尽早将土地确权颁证实施到位
当前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成长很快,土地流转的规模、速度不断提升,农村劳动力结构不断异化等诸多现实因素对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委、省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推进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将此项工作尽快实施到位。
从试点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来看,确权颁证难度最大的是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经营权权属未有效落实的部分。这当中包含随着城乡发展、经济建设项目的需要,部分被征用但是补偿没有到位的土地;原土地承包合同、档案遗失的土地;因多次流转、人口迁移而权属不清的土地。针对这部分土地的确权颁证,建议政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先行试点,分类指导。
(作者系湖南省政协委员、张家界市政协副主席)
佘辉:为农业设施用地开辟绿色通道
目前农业设施用地的取得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其结果是用地不合法,随时面临违法处理,且此项投资不能纳入企业资产总规模。其二,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由于受立项、农用地征用指标等因素影响,耗时较长,税费较高,给农业生产企业带来困扰。
我建议,将农业设施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规模范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设施用地计划指标,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前提下,走绿色通道,尽快办理用地手续;为了支持现代农业企业的发展,缓解农业投资者的资金压力,政府对农业设施用地一律按工业用地出让供应;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的监管,在乡(镇)国土所建立农业设施专门台帐,实行用途管制。
(作者系湖南省政协委员、农工党长沙市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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